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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风受贿8161万获刑15年并处罚金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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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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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四川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东风受贿一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决书显示,郑东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600万元罚金,其违法所得已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未能追回部分将继续追讨。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至2024年间,郑东风在担任四川省纪委常委、副书记,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工程项目承包、人事调动、医药配送及医疗设备采购等多个领域,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8161万余元,其中部分受贿款项在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得。

法院认定,郑东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情节,同时考虑到部分受贿行为属未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于2026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和辩论,郑东风本人当庭认罪悔罪并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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